法院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认为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要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给与被告人刑事处罚。在刑罚中分主刑和附加刑,我们简单介绍主刑和主刑中的死刑。
在五种主刑中,管制与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都是针对人身自由的,是自由刑.管制是最轻的主刑,是限制自由而非剥夺自由的刑种;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则是剥夺自由的刑种。管制的期限是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拘役的期限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
需要注意的是执行前的羁押期问题,管制犯是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犯与有期徒刑犯则仅折抵一日,而无期徒刑犯则不存在折抵问题。
1、罪犯的权利义务问题
管制犯与拘役犯在劳动中的权利差异:前者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而后者则是给予“酌量报酬”,有期徒刑犯以上而有劳动能力者必须参加劳动。
如果被判拘役、有期徒刑而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在主刑执行期间,罪犯的政治权利也当然地被剥夺。如果被判拘役、有期徒刑而没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则在主刑执行期间罪犯仍享有政治权利,只不过该政治权利是有一定限制的,如不可能享有被先举权等。而被处管制的,即使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行为人也不能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政治权利。
2、有期限自由刑的刑期计算问题
不论是管制、拘役,还是有期徒刑,其刑期的计算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注意:不是从判决确定之日、判决生效之日计算,而是从判决执行之日。因为判决确定、判决生效后还有一个交付执行的问题,执行机关作出执行决定书时才表明判决开始执行。但是,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期间和一般缓刑的考验期限则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刑法》第51条与第73条第3款),对此不要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