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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站长,首席律师,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难案件,广受客户及业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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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投敌叛变罪      
http://www.nj966.net/article.php?id=1695  发布时间:2009-12-09 点击率:5250

 

  

[释义]

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投敌叛变或者在被敌人捕、俘后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法律]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说明]

一、构成投敌叛变罪,必须实施了投敌叛变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是由于被策动、勾引、收买、胁迫或者是被捕、被俘后经不起考验而发生,也可能是基于敌视人民民主专政或者为了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而叛变投敌等,这些起因不影响投敌叛变罪的认定。应当注意区分的是,被敌人捕获、俘虏同被捕、俘后投敌叛变的本质区别。只有在被捕、俘后向敌屈膝投降出卖国家秘密、提供情报、出卖国家利益或者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才构成投敌叛变罪。

二、对于不是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而是出于某些个人目的偷越国边境,投奔外国或者境外敌人控制区,不应以投敌叛变罪论处,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以偷越国(边)境罪论处。

三、犯投敌叛变罪的,只能是中国公民。投敌叛变,既可以单人实施,也可以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它反映了不同的危害程度和犯罪情节。本罪作了区别量刑。                         

四、本罪主观上均表现为故意,至于是主动投敌叛变,还是被捕、俘后被迫投敌叛变,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可在量刑情节中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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