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刑事辩护律师网 辩护热线:13913837195
  网站首页 » 热点新闻 » 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马彦生因受贿罪一审判处13年
搜索 类型:
  律师推荐
谢瑛律师
手机:13913837195
QQ:596726854(工作QQ)
QQ:76811947(南京法律咨询群)
邮箱:xieyinglawyer@163.com
分类列表

搜索
类型:
律师简介

谢瑛律师,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站长,首席律师,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难案件,广受客户及业界好评。
面对法律服务日益复杂、客户要求越来越 ...

详情  

文章内容
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马彦生因受贿罪一审判处13年
http://www.nj966.net/article.php?id=1896  发布时间:2012-01-29 点击率:4645

 
  新华网银川1月19日电(记者赵国华)19日,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马彦生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马彦生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马彦生利用担任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220余万元,已构成受贿罪。同时,一审法院采信了公诉机关认定的被告人马彦生具有自首情节。

  2011年8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给予马彦生开除党籍处分;建议撤销其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11年9月,宁夏人大常委会撤销马彦生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版权所有:南京律师网/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辩护律师
©2008 Email:qianwei1017@126.com 技术服务:速诚网络
江苏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公共信息安
全网络监察
备案信息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