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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站长,首席律师,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难案件,广受客户及业界好评。
面对法律服务日益复杂、客户要求越来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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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浅谈当前女性犯罪之特点、成因及对策
http://www.nj966.net/article.php?id=1905  发布时间:2012-02-01 点击率:4438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却出现了另一不容忽视的现象:女性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据统计,近年来女性犯罪呈上升趋势。以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案件统计为例,2009年女性犯罪的全年收案数为21件,2010 年为30件,上升42.8%,2011年猛增至49件,又上升了63%。由于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处于特殊的地位,且女性犯罪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是长期而巨大的,所以对女性犯罪的研究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女性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者的年龄趋向低龄化

    从襄城县法院统计资料可以看出:2009年女性犯罪高峰期为31--40岁,犯罪人数为33人,占犯罪总人数的33.6%,其次是26岁--30岁,犯罪人数为29人,占犯罪总人数的29.5%;而2010年,女性犯罪高峰期虽未改变,但是18—25岁年龄段的人数比例上升至第二位,且出现未成年人犯罪,;到2011年女性犯罪高峰期变为18—25岁,且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持续增长,这说明,女性犯罪的高峰年龄在提前。

    从客观上看,当前社会生活五光十色,积极、健康与消极、颓废的生活方式并存。改革开放使许多新观念逐步形成,与传统思想反差强烈,先进与落后,积极与消极,有时不易分辨,每个人都面临着选择与考验。从主观上看,处于18岁—25岁这一年龄段的女性涉世未深,认识能力相对较差,缺乏起码的生活经验,对人对事缺乏必要的分析,因而极易受不良环境因素的影响,从而使自身的物质、精神、感情等发生变化,而当其满足需要的方式和手段超越了法律许可的范围时,其行为就构成了犯罪。例如从农村来城打工的李某,年仅19岁,看着同来的朋友没过多久就摆脱了贫困,十分羡慕。当其得知她们靠出卖肉体赚钱时,起初并不愿意,但是禁不住他人的怂恿和金钱的诱惑,走上了卖淫的道路,在明知自己患有性病的情况下依旧从事卖淫活动,构成了故意传播性病罪。

    (二)犯罪类型多样化

    从犯罪类型分布看,女性参与的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诈骗、故意伤害、盗窃、拐卖妇女、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传播性病、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从2009年-2011年襄城县法院审结的女性犯罪案件看,女性犯罪呈现“二高”趋势。第一,女性故意伤害案件比较高,因处理不好家庭纠纷与邻里关系,与其家人、邻居发生口角与争执,并大打出手而导致犯罪。第二,侵财型犯罪比例高,仅盗窃这类案件已占女性犯罪总数的四分之一左右。近年来,女性犯罪还涉足一些新的犯罪领域,如故意传播性病罪、组织、引诱他人卖淫;放火等等,可见,女性犯罪的结构和危害正在逐步扩大。

    女性犯罪呈现出多样化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女性的文化层次分布面广。统计分析表明,犯罪女性的学历上至本、专科,下至中、小学皆有,甚至还存在着个别人为文盲的现象。因此,她们的职业分布范围也较为广泛。女性的犯罪行为同职业相结合,因而呈现出犯罪类型多样化。(2)男性对女性犯罪的影响。最典型的事例就是强奸犯罪中的女性,她们不可能实施强奸行为,那么为什么女性会犯此罪呢?分析这类案件,可以发现和男性犯罪分不开的,女性在犯罪过程中只能起到帮手的作用,绝大多数属从犯。正是由于男女合伙犯罪,扩大了犯罪对象,使犯罪类型多样化。(3)当前,社会道德观念正在发生变化,一些女性道德水准下降,在实用主义、拜金主义抬头的趋势影响下,身处这种氛围中的部分女性又有好攀比、慕虚荣的心理特点,因此,易产生各种各样的犯罪动机,一旦动机转化为实际行为就构成犯罪,遂使犯罪类型多样化。

    (三)犯罪对象的选择趋于男性化

    这一特点较明显的体现在盗窃案件中。一般地说,女性对犯罪对象的选择与男性有着明显不同。男性流动性大,跨地区、跨省份,流窜城市和农村作案,有组织的盗窃活动较多。犯罪对象往往是仓库、货场、交通工具等等,盗窃数额较大。而女性在盗窃犯罪中目标较小,她们主要盗取商店、单位、熟人的钱物,多是单独作案。但近年来,女性合伙盗窃的案件有所增加,平均每年有3起,盗窃物品的价值金额也在逐渐增加。与此同时,犯罪对象也从人民币、服装等发展到仓库物资、交通工具等大型物品。这说明,女性在犯罪对象的选择上趋于男性化,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1)小偷、小摸难以满足高消费的需要。社会的发展进步,使人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但是追求享乐、赶时髦使部分女性的经济收入无法满足其急剧膨胀的物欲,遂铤而走险。例如女青年张某,不务正业,平时打扮得花枝招展,经常伴随“大款”出入酒店、歌吧之中。她羡慕别人拥有私家车,于是将一男子灌醉,盗取了机动车钥匙,后被抓获。(2)女性与男性合伙盗窃犯罪增加。由于男女自身特点不同,在实施犯罪中可以取长补短,从而达到共同犯罪的目的。这种所谓合力,又会促使他们谋求更大的非法利益,所以,在犯罪对象的选择上,由于有了男性的增加,使女性的眼光不总是放在那些价值高、体积小、分量轻的物品上。例如某单位女职工王某,与他人合谋盗窃单位的电脑,于是假借聊天将值班人拴住,给其他犯罪分子以充足的时间实施犯罪,盗取单位电脑十余台。(3)一些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意识差,管理上疏忽或制度不够健全,给犯罪分子以较大的机会实施犯罪,客观上促使了犯罪对象发生转移。如襄城县法院近年来受理的盗窃工地上的物资案件中,70%的受害单位存在着夜间管理不善的漏洞。

    (四)犯罪的手段和方式复杂化

    以往女性在犯罪中的手段和方式比较简单。例如在贪污犯罪中,有的将自己合法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或私自用掉,有的虚报费用,骗取公款或是收入不下帐之类。从近年来的统计分析看,这些犯罪手段和方式占90%以上,依然居主导地位,但同时也出现了新的手段和方式。例如一家酒店的女会计,在操作计算机时,发现软件设计上存在缺陷,通过适当的操作可以使一部分账款遗漏而又不留痕迹,遂产生犯罪动机,贪污公款达3万余元。

    (五)女性暴力犯罪严重化

    故意伤害罪占女性暴力犯罪的70%,高居首位。女性这类犯罪主要是由于报复心理和由琐事发生争执所致,其特点是:(1)与婚外性生活有直接联系。这种不稳定的关系一旦破裂,作为被抛弃一方的女性往往在心理上形成巨大障碍而又无法自我消除。如妇女林某是一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在工作期间与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孙某发生不正当关系,后孙某对其逐渐疏远并与他人关系暧昧,遂在孙某的办公室中将其扎伤。(2)与他人所发生的矛盾纠纷未能得到及时处理,产生了激愤和报复心理而实施故意伤害。例如刘某故意伤害一案,刘某在菜市场买菜时,因所买的菜少了三两,即与摊主发生争吵,并将摊主打成轻伤。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这类犯罪的85%为已婚女性。有的学者认为,这是因为随着社会活动范围的扩大和家庭问题的复杂化,她们同亲属、丈夫、邻居、同事等发生矛盾和冲突的可能性大于青少年女性。

    (六)女性贪污、诈骗等财产犯罪严重化

    统计分析表明,诈骗罪2011年比前两年上升了41%,贪污罪2010年比2009年上升了22%,而2011年又比2010年上升了30%。

    女性财产犯罪的增长与当前改革开放中出现的制度上的某些缺陷和当前的社会环境有着直接关系。近年来,我国经济领域中的犯罪不断增加,一些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甚至一般工作人员,利用手中职权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来营建自己奢靡腐化的生活,而置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这种职业上的特殊性在客观上增加了她们中间少数人犯罪的机会和可能性。此外,某些制度不健全或实施不严谨,也为犯罪分子创造了机会。例如贾某与他人合谋用某单位遗失的一张空白转账支票向某烟酒门市部骗取烟、酒等物品,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如果发货单位不仅凭支票发货,而先将支票收妥入账后再行发货,就会有效防止这类犯罪,避免经济损失。

    二、女性犯罪的预防初探

    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然而犯罪行为又是极少数个人实施的一种行为。个人行为虽然瘦社会制约,但是,个人选择行为的能力和选择行为方式的能力却是他本身所具有的。如何预防、减少女性犯罪的发生,是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从预防犯罪的趋势上看,世界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国家制度以及意识形态如何不同,都普遍的重视事前预防犯罪的作用。可见,预防犯罪的重点正从司法预防转为社会预防,这种趋势说明了预防犯罪是一项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必须实行专政机关与社会群众相结合。笔者认为,对女性犯罪的预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施:

    (一)教育预防

    (1)早期教育。即注重对女性在青少年时期的思想和行为的教育。女性在这个时期有生理和心理上较男性早熟的特点,思想、情绪易产生波动,但表现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却比较隐蔽,加之性格上的内向性就更不易为人察觉。在这个变化过程中,如果出现不良倾向而未加以正确引导,就可能导致堕落,从而留下犯罪的隐患。例如女中学生李某,羡慕港台电视剧中人们的生活方式,为了满足高消费的需要,经常偷拿家中的钱物,学习成绩呈直线下降。后来在家长和老师的教育帮助下,端正了思想,不但学习成绩名列前茅,还担任了班干部。这说明,如果家庭、学校和社会连成一条教育纽带,利用青少年可塑性强的特点,提高她们的素质和对违法犯罪的认识,可以挽救那些正在或者即将走上犯罪道路的青少年。

    改革开放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活力,但不可否认,也随之带来了一些腐朽的东西。现在,影视、报刊中,宣扬色情与暴力的内容无孔不入。我们不可能掩盖青少年的视听,但我们却可以根据她们的年龄特点,用适当的语言和形式阐述道理,帮助她们分析问题,使她们懂得什么是美与丑、对与错。

    现在,不少法院都设有少年法庭或者少年犯罪案件合议庭,人民法院应该深入学校和社会进行法制宣传,开展法制共建活动,结合学生违法犯罪,特别是女学生犯罪的典型案例,教育女性青少年自尊、自爱,并且明确帮教目标和帮教对象,坚持法制、德育教育双管齐下,以法制教育促进德育教育。

    (2)司法教育。即通过对违法女性适用处罚,对犯罪女性适用刑罚来起到教育和惩戒的作用。例如对已经违法犯罪,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女性视其具体情况依法给予行政或刑事处罚,对一些屡教不改的女性应加大惩罚力度,使之不得也不能危害社会,并通过改造使之认罪服法,悔改从善。

    (二)保护性预防

    即从生活、学习、工作、娱乐等各方面为女性创造条件,使其在健康的物质、精神环境中成长,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近年来,离婚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父母离异往往在孩子幼小的心灵上留下难以愈合的创伤。女性的感情较男性脆弱,在这一点上,女性青少年就显得尤为突出。如何使家庭解体后的青少年女性不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沿着健康的道路成长,这一问题值得探讨。笔者认为,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对这部分青少年女性给予特别的“爱”。首先,法院、民政等有关部门,应该做好家长的工作,告诉她们无论孩子跟随父母哪一方,都应该尽量为其创造条件,使其完成学业,自立于社会。学校里的老师也应特别爱护这些女性青少年,与她们沟通感情,学习、生活上关心她们。社会也应对她们加以关注,在她们受到挫折和困难的时候给予无私的帮助。

    现在,城市中流动人口问题已经变得十分突出,不少女性也涌入了这股打工大潮中。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用人单位,多为个体户和私营企业,非法雇佣未成年女性做廉价劳动力,严重损害了她们的身心健康,由于识别能力差,她们往往被坏人利用或被坏人所害。笔者认为,对那些用人单位的负责人,不能只处以罚款,明知故犯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将他们送上被告席。另外,一些青年女性被某些挂羊头卖狗肉,打着“酒吧”、 “美发”招牌,名为“美容”、“健身”,实为卖淫嫖娼的单位招为服务员,逐渐陷入黄色泥潭。在目前屡禁不止,不能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应通过立法,坚决取缔异性按摩这项服务,彻底铲除这块滋生着腐朽糜烂的生活方式和腐败现象的土壤,保护女性的身心健康。

    由于女性在生活中的竞争能力,包括就业能力、工作能力,以及受教育的重视程度等相对较弱,再加上生理、生育等方面的因素,使女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有的甚至失业,无所事事,意志消沉,诱发犯罪。统计分析表明,犯罪女性中,社会闲散人员与在职人员(包括农民和个体劳动者)之比为4:1。笔者认为,为了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就业权利,杜绝一些用人单位重男轻女的情况发生,应通过立法规定除妇女不适合从事的职业外,在每一个单位中女性数量应达到一定比例。

    (三)群众预防

    即通过乡镇,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委会、居委会做好治安工作,及时调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从而达到预防引诱、容留、介绍、组织他人卖淫犯罪,应通过检查和监督使其行业行为公开化、透明化,并建立举报制度,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此外,加强对外来人口,特别是外来人口中女性的管理,建立完善的外来人口户籍制度,各地妇联组织也应积极投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中,组织外来妇女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文化素质。

    (四)技术预防

    即通过提高物质装备的现代化程度,采用先进技术打击和震慑犯罪分子,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作者单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 海淑娟 王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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