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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站长,首席律师,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难案件,广受客户及业界好评。
面对法律服务日益复杂、客户要求越来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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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贪污、受贿罪具体量刑标准
http://www.nj966.net/article.php?id=1923  发布时间:2012-02-09 点击率:4613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个人贪污或受贿不足5 000元,情节严重的,贪污或受贿2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六个月,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直至有期徒刑二年。 个人贪污或受贿5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处拘役刑。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贪污、受贿5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犯罪情节严重的,以5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每增加84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贪污、受贿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另行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贪污、受贿1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2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另行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索贿的重处规定】索贿的,比照受贿重处10%。

第一百五十七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犯罪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

(二)索贿3次以上,且总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未退出的;

(四)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五)因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六)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宜适用缓刑的。 法定刑在五年以上,适用减轻处罚后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除因特殊情形报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一般不适用缓刑;有二个以上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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