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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站长,首席律师,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难案件,广受客户及业界好评。
面对法律服务日益复杂、客户要求越来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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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受蒙蔽帮助走私的认定
http://www.nj966.net/article.php?id=1967  发布时间:2012-02-09 点击率:4436

      
     受蒙蔽是指受他人欺骗而对自己行为的性质、行为的对象发生错误的认识。对于受蒙蔽的人参与走私是否应该受到刑事处罚量刑,这是很多人非常关心的问题,也是在走私犯罪中会经常遇到的问题。按照我国刑法关于走私类犯罪的的精神,受蒙蔽的人是否应该受到刑事处罚量刑,要区别情况对待,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作无罪认定的。这里主要指行为人由于受他人的欺骗,本来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或者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但受到欺骗而不自觉地参与了走私。比如,甲要从国外回国,乙让甲给家里人带点衣服,在甲通关时被发现衣服里常有毒品,这样甲就不应该构成犯罪,因为甲是完全被欺骗的,其本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

     二、不影响定罪的有罪认定这种情况主要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只是由于受他人欺骗,对自己行为的对象发生了错误的认识,但走私结果并不影响定罪。比如甲让乙帮助走私汽车,而实际上甲走私的是香烟,虽然乙受到欺骗,但由于走私汽车或者走私香烟的罪名都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因此是否受骗与最终定罪没有影响。

     三、以走私的物品来认定这种情况主要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只是由于受他人欺骗,对自己行为的对象发生了错误的认识,但走私结果影响定罪。比如,甲让乙帮助走私汽车,由于走私汽车属于走私普通物品罪,我国刑法在量刑时规定的并不是很重,但实际上甲走私的是毒品,虽然乙如果知道是毒品就不会帮助甲,但不能否定他走私汽车的故意,这时对于乙仍应以走私普通物品罪定罪,而不以走私毒品罪定罪。在这里我要特别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于2002年颁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这种情况要以走私毒品罪来认定,但在本人与几位知名学者教授沟通后,一致认为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与我国刑法的基本解释相背离,应认定为无效解释。因此,应按刑法理论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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