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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站长,首席律师,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难案件,广受客户及业界好评。
面对法律服务日益复杂、客户要求越来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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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走私的行为方式
http://www.nj966.net/article.php?id=1968  发布时间:2012-02-09 点击率:4427

  
  走私是指: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1)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应当依法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3)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

  2、走私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伪报:向海关申报时,伪报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贸易性质、原产地、伪造涂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单证。

  (2)瞒报:瞒报进出口货物的价格、数量。

  (3)藏匿:包括将走私货物藏匿在正常报关进口的货物中、藏匿在运输工具、行李中或是藏匿在人身上。

  (4)偷运:包括海上偷运、绕越设关地。海上偷运:在我国内海、领海,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绕越设关地:一般指沿海、内河、内陆边境地区绕越设立海关的地点走私进出口货物。

  (5)倒卖:包括倒卖来料加工货物、倒卖进料加工货物、倒卖保税仓货物、倒卖其他保税货物、倒卖减免税货物、倒卖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直接收购私货。

  (6)其他走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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