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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站长,首席律师,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难案件,广受客户及业界好评。
面对法律服务日益复杂、客户要求越来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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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共同贪污中“个人贪污数额”的如何认定?
http://www.nj966.net/article.php?id=2003&language=1  发布时间:2012-10-29 点击率:6730

    实践中,有的律师从字面含义出发,将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理解“个人所得数额”,即“个人分赃数额”。其实这种理解不符合立法原意,也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实际上指的是“在单独犯罪情况下数额标准”,那么,在共同犯罪中,“个人贪污数额”指的是各共同犯罪人个人实施贪污行为涉及的犯罪数额。这一观点已成为多数人的共识。虽然如此,尚无规范性的司法解释对共同贪污犯罪案件的数额认定问题作出规定。

    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分得的贪污赃款数额来认定。对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27年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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