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 会见犯罪嫌疑人; 2、 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 3、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4、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 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 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1、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 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 调查和收集案件的有关证据; 4、 提出辩护意见、代理意见或申诉意见; 5、 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 (三) 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1、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 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 调查和收集证据; 4、 出庭准备; 5、 参加法庭调查; 6、 参加法庭辩论; 7、 休庭后工作。 (四) 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1、 了解研究一审判决情况; 2、 协助被告人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3、 阅卷、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4、 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5、 发现收集新的证据; 6、 出庭准备; 7、 参加法庭调查; 8、 参加法庭辩论; 9、 二审案件不开庭的,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和书面代理意见。 (五) 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六) 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1、 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2、 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七)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1、 担任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 担任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八) 在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执行阶段代理当事人提出申诉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