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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站长,首席律师,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难案件,广受客户及业界好评。
面对法律服务日益复杂、客户要求越来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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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如何区分?
http://www.nj966.net/article.php?id=1556  发布时间:2009-12-07 点击率:5518

 
一个人被公安机关羁押限制人身自由,家属先不要着急,应马上搞清楚被羁押的性质。
行政拘留
  如果被羁押人是因违反治安法的规定被羁押,这是公安机关根据治安法的规定给与被羁押人直接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最高期限15天。羁押期限到期后被羁押人就可以回家团圆了。
刑事拘留
  如果被羁押人是因违反刑法的规定被羁押,说明被羁押人的行为涉嫌犯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拘留就不是处罚了,而是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根据案件的不同分为3天、7天、30天。最长时间就是30天。如果公安机关想要继续羁押人犯,就必须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向检察院提请变更强制措施—逮捕。
逮捕
  逮捕这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本身是没有权利批准的,只有检察院有批准权,检察院要在7天内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检察院作出逮捕的决定,这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在实体程序中即在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阶段中都要处于被羁押的状态。如果检察院不决定逮捕,公安机关就不能继续羁押人犯,要给被羁押人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使被羁押人处于自由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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