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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站长,首席律师,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难案件,广受客户及业界好评。
面对法律服务日益复杂、客户要求越来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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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的程序正义从听证开始
http://www.nj966.net/article.php?id=1574&language=1  发布时间:2009-12-07 点击率:6839

2009-07-16 10:55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近日在全国部分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所有职务犯罪减刑、假释一律实行公开听证制度,尤其是对原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对重大、有影响的减刑、假释案件则实行陪审制度或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制度。(7月14日《法制日报》)

  在职务犯罪减刑、假释中引入听证程序,以透明化的机制运作确保刑罚执行变动中的公正性,这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虽然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见到与此相关的制度性规范,但上述表态显然并非空穴来风,早在2005年年初,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推行了减刑假释听证制度,此次最高院想必是在审时度势、深思熟虑的基础上,以职务犯罪案件为突破口,推出统一的制度性举措。

  以现代法治标准衡量,我国减刑假释程序存在结构性缺陷,它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化而非诉讼化程序。根据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这一规定赋予了监狱管理机关在减刑假释程序上的启动权,但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主要采用封闭式的书面审理方式,既缺乏有力的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也忽略了罪犯及相关利益主体的参与权,实际运作中还普遍存在监狱建议权侵蚀法院审判权的弊端,容易造成减刑假释不公和司法腐败等问题。

  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可谓对罪犯的“第二次审判”,不仅关涉罪犯本身的权益和司法的公正性,更关系到罪犯改造和社会秩序修复的效果。然而,立法上的良好愿望如果缺乏正当的程序载体和严格的监管约束,就很容易衍生成一种消解刑罚公正性的“合法性猫腻”。目前在实际执行中,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一些良好的制度安排,由于操作的封闭性和法律监管的失效已经出现不少问题,甚至产生“缓刑=不服刑”、“假释=提前释放”、“保外就医=玩猫腻放人”、“暂予监外执行=自由”这样的奇怪等式。

  在这种背景中,最高院要求在职务犯罪减刑假释中一律实行听证,可谓打开了减刑假释正当程序的重构之门。就现实而言,职务犯罪与一般犯罪相比,由于罪犯本身的特殊性和入狱前的复杂人际关系,其减刑假释中更容易出现腐败和不公现象,以此为突破口引入听证机制,将减刑假释袒露在阳光化的正当程序平台上,有助于消解职务犯罪罪犯影响刑罚执行的“能量”,减少“暗箱操作”的空间,达致更清廉的公正司法。但是,从长远的制度建设上看,我们需要的还是一种更全面、更规范的刑罚执行制度的正当程序重构。

  众所周知,基于朴素正义而孵化出的法律程序,具有独立于实体之外的正当价值,它不仅是达致司法正义的“不二法门”,也是正义得以让人“看得见”和“可信服”的载体。从刑罚执行过程看,任何刑期和执行方式的变动都是一种对正义的修正,而这种修正与此前的司法审判一样,必须运行在一定的程序轨道上才具备正当性。由此,在减刑假释以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制度设计中,以不同意见的介入避免法官单方判断的偏失,以透明化的程序推演压缩司法腐败的空间,才能有效防止行政模式下的司法不公。

  在减刑假释的程序重构中,一个核心的环节就是还原罪犯的程序性权利。最初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即要求任何人在作出影响他人权益的决定时应当听取他人的意见。然而,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减刑、假释的程序规定中,都没有赋予罪犯本人参与的权利,也没有赋予罪犯本人对自己和其他罪犯考核情况的知悉权。从法律上看,罪犯入狱服刑并非丧失所有权利,获得减刑假释的机会无疑是其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在决定其是否享有这些权利时,国家制度必须为其提供知情、参与、陈述、辩解等各种程序性权利。

  减刑假释程序的重构,还有一个关键是落实检察机关的监督权。虽然我国刑诉法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都具体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减刑假释中的监督权力和方式,但在实践中由于程序的刚性不足,使得检查监督明显滞后,对于具有决定意义的狱政管理机关的考核、申报过程,对于法院裁定和监狱执行等环节,仍缺乏可操作的监督规定。因此,重新构建减刑、假释程序,必须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力切实导入实际运作之中,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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