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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站长,首席律师,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难案件,广受客户及业界好评。
面对法律服务日益复杂、客户要求越来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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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刑事案件申诉问题及立法完善与对策
http://www.nj966.net/article.php?id=1601  发布时间:2009-12-07 点击率:7403

衢州律师

刑事申诉问题。首先是受理案件难。刑事诉讼法对申诉案件管辖规定比较原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没有明确法院和检察院之间的管辖分工,也没有明确法院之间的级别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至6个月内作出决定。由于立案审查阶段没有时间限制,不少案件在此阶段就超过了时限。其次是再审改判难。统计数据显示,刑事申诉最终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比例一般不超过申诉案件总数的2%,经过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不足进入程序案件的40%,绝大多数申诉案件最终均得到维持。
    现阶段执行的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与老百姓千百年来奉行的杀人偿命的观念发生冲突,个别被害人家属坚决不接受被告人杀人后不抵命的判决结果;还有的案件法院因证据不足等原因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从轻判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或被害方不能理解和接受,缠访闹访,有的案件甚至出现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均非正常上访的现象。

    我国在生效裁判救济程序的立法导向上过分强调有错必纠,而对于申诉再审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申诉的无序性很突出,再审程序的启动有太多的随意性。一是公诉程序的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彼此割裂,在每个诉讼程序阶段被害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保障;二是被害人当事人性质的主体地位未能得到充分体现,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没有独立的控告权和上诉权,没有机会对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三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不到位,被害人救助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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