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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站长,首席律师,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难案件,广受客户及业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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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背叛国家罪
http://www.nj966.net/article.php?id=1689  发布时间:2009-12-09 点击率:3777

 

 

[释义]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说明]

 一、背叛国家罪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勾结外国,“外国”包括外国政府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及他们的代表人物。“勾结”,是指通过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秘密接触,建立联系,电信往来,接受资助或者以其他方法进行通谋、策划活动。二是必须有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这两个特征是不可分割的,只要具备这两个特征,就构成本罪。至于这种行为是否造成实际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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