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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难案件,广受客户及业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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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附带民事原告不服一审刑事判决的处理
http://www.nj966.net/article.php?id=1700  发布时间:2009-12-14 点击率:4377

作者:李才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他们依法有权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提起上诉,而对被告人的刑事判决则无权直接提起上诉,尽管他们不服,而且在对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时也强烈要求对原审刑事判决进行改判,如果检察机关在法定时限内不提起抗诉或者被告人提起上诉,刑事部分的判决就自然生效。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就产生了这样两个问题:一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上诉案件时,是否需要将民事部分连同生效的刑事判决一并审理?二是在二审中如果发现刑事部分的原审判决确有错误,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何种程序一并解决刑事部分纠错和附带民事部分的上诉问题?
对于上述问题,业内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没有在法定时限内提起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没有提起抗诉,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起上诉,那么刑事部分的判决就生效,所以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审理,依法判决或裁定,无需对刑事部分进行审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即使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都应当对刑、民两部分的判决或裁定进行全面审理,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改判、裁定维持原判或者发回重审。第三种观点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全案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原审对刑事部分的判决确有错误,则应当对上诉的民事部分依法裁判,同时对刑事部分进行提审或者指令原审法院再审,依法纠正错误判决。第四种观点认为,如果二审发现原审刑事判决确有错误,应当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回,由一审法院一并审理。
笔者赞同第四种意见。理由是:
1.上诉案件必须全案审查。公诉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人等提出的诉讼请求,附带审理、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从实体法上看,它是一种由被告人犯罪行为而引起的物质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从程序法上看,它是一种在刑事诉讼中提起的,并利用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民事诉讼。刑事被告人的同一行为,同时引起了刑事、民事两种法律责任,并由同一刑事诉讼过程对之加以解决,这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性所在。在这类诉讼中,刑事责任的构成,直接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尤其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直接决定着各被告人民事赔偿责任的分担比例。因此,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彼此相连,密不可分的,刑事责任是确定民事责任的基础和依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仅能方便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节省人力、物力,提高诉讼效率,更主要的是为了准确地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正确地判处民事赔偿。如果刑事判决错误,则必然导致民事赔偿责任判处不当。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此规定体现了第二审法院全面审查的原则。全面审查原则的基本内涵,一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全面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对共同犯罪的案件,不仅要审查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人的部分,也要审查未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人的部分,即使其中的上诉人死亡,而其他的人并未提出上诉,也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死亡的上诉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死亡的上诉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犯作出判决或裁定;二是上诉人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不仅要审查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也要审查刑事诉讼部分,以确定民事责任。那种认为在一审刑事判决生效,当事人仅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情况下,无需审查刑事部分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2.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不能混用。第一审刑事判决部分已经生效,当事人仅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包括在上诉中认为刑事判决错误,要求改判的)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在全案审查时,如果发现原审刑事判决确有错误时,不能直接通过第二审程序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因为二审程序只能适用于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不能适用于生效判决或裁定。对于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改变,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完成,如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对被告人重罪轻判,就直接改判,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做法,就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属于审判程序违法。不能把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混为一谈。因此,上述第二种观点也是错误的。
3.在未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前不能确定其民事赔偿责任。上述第三种观点,虽然认为原审刑事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原审法院再审,但主张对上诉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或裁定。这种观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在实践中不便操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在法律适用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提审。”此条规定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如果原审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必须通过再审程序来纠正;第二层含义是:划分原审法院和上级法院再审案件的管辖权,即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提审或者指令再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和原审法院之间,如果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属于认定事实和程序违法方面的错误,上级法院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如果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法院再审的情况的案件,则可以由上级法院提审。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生效判决、裁定因认定事实错误或程序违法而指令再审,就有可能出现刑事诉讼部分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相互剥离,刑事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程序再审,民事部分则由第二审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因此其弊端是显而可见的。如果由上级法院提审,与上诉的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理,则有可能出现刑事诉讼尚未终审,被告人有权上诉,而附带民事诉讼就已终审,在刑事责任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就先行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状况,这显然也违背了刑事责任决定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
4.第四种观点是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提起上诉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时,如果发现原审判决、裁定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一般指令原审法院再审较为妥当,因为指令再审,有利于指导原审法院认识其错误所在,加强其工作责任心,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由于刑事责任决定着民事责任,通过再审后刑事责任的改变必然会带来民事责任的改变,对刑事部分指令再审的同时,因当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判处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样做,可以避免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在诉讼环节上错位、脱钩的现象,在对被告人准确定罪量刑的同时,充分保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正确的处理办法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对刑事部分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同时,应当将上诉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回原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作者单位: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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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刑事犯罪时同时追究犯罪人所造成的损害引起的民事责任的实践古已有之,古巴比伦王国在《汉穆拉比法典》中记载有“卖者为窃贼,应处死;失物之主应收回其失物,买者应从卖者之家收回其所付之银。”在中国现行制度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国家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根据被害人等提出的赔偿诉讼请求,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的诉讼活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一般认为是一种民事诉讼。也就是说,这种诉讼活动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是民事损害赔偿。在实体法上应当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在程序上,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比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诉讼证据、先行给付、诉讼保全、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等,都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又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因为这种旨在追求损害赔偿的诉讼又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被告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刑法上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民法上又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两种责任虽然性质不同,却根源于被告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正因为如此,才有可能在一种诉讼过程中同时解决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也正由于它在刑事诉讼中解决民事实体问题,故称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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