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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站长,首席律师,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难案件,广受客户及业界好评。
面对法律服务日益复杂、客户要求越来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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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新2
http://www.nj966.net/article.php?id=1892  发布时间:2012-01-29 点击率:6948

(接上文)

第八十九条  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九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和2008年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高检会[200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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