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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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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站长,首席律师,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难案件,广受客户及业界好评。
面对法律服务日益复杂、客户要求越来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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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同时具备三种情形认定吸毒成瘾
http://www.nj966.net/article.php?id=1912  发布时间:2012-02-09 点击率:4458

  
    征求意见稿规定,吸毒成瘾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表现为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同时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或者社会功能损害。

   吸毒成瘾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

  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

  (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

  (二)有证据证明其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

  (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吸食两类以上毒品等情形 认定吸毒成瘾严重

  征求意见稿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一)曾经被责令参加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证据证明采取注射方式吸毒或者吸食两类以上毒品的;

  (三)有证据证明吸毒同时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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