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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站长,首席律师,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难案件,广受客户及业界好评。
面对法律服务日益复杂、客户要求越来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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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贷款诈骗罪与贷款纠纷的区别
http://www.nj966.net/article.php?id=1921  发布时间:2012-02-09 点击率:4315

     
  贷款诈骗罪与贷款纠纷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对于一般的人士来说确实有较模糊的一面。与贷款诈骗罪相似,贷款纠纷也往往采取一些虚假的财务报表、资产证明、担保物品来获取银行的信任以便取得贷款,从这一点上两者没有完全本质的区别。

  贷款诈骗罪与贷款纠纷最大的区别在于贷款诈骗罪有主观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贷款最不具有这一目的,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只要行为人获取贷款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按照刑法规定的精神就应该构成贷款诈骗罪,否则只能是贷款纠纷。

   由于主观的非法目的只是人的主观想法一般外人无法得知,这就为明确的区别两者带来了困难。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其中指出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除了上述参考的内容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外,还可以从下面的几个方面来加以认定:

  1、看行为人的还款态度;

   2、看行为人的贷款后的用途;

   3、要分析造成贷款不能偿还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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