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0年5月1号李某发觉男友刘某与女青年左谋关系暧昧而心中不满,继而对左谋蓄意报复,后出资一万余元人民币,雇佣并指使段某、陈某、尹某,伤害左某,四人并曾分别多次到左某暂住地外,查看其行踪,伺机作案。 2010年的10月某一天的一个下午,段某、陈某又来到左谋的住处外准备作案,当晚段某尾随左某进入其暂住地的室内,将左谋强奸后双手猛掐左某的颈部,致左谋机械性窒息死亡,并窃走室内三星牌笔记本电脑、宾得牌数码相机各一部,索尼牌PSP游戏机一个,摩托罗拉手机一部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所窃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650元。所窃物品分别由被告人段某、李某、陈某三人丢弃。 犯罪嫌疑人李某、陈某作案后于2010年11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犯罪嫌疑人段某在陈某的帮助下于2010年11月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犯罪嫌疑人尹某于同年11月2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问题: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段某、李某、陈某、尹某的刑事责任?
答案:
1、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
2、 被告人段某犯故意杀人罪,犯强奸罪;犯盗窃罪,数罪并罚。
3、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陈某归案后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段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从轻处罚。
4、 被告人尹某犯故意伤害罪。尹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作案后主动投案自首,应当对其减轻处罚分析:被告人李某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纷,为报复被害人,竟雇佣并指使被告人陈某纠集被告人段某、尹某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期间四名被告人结伙或分别结伙多次窥探被害人行踪,司机伤害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段某超出事前故意伤害的预谋,在被害人暂住地,违背被害人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后段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被害人数额较大的财务,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盗窃罪,依法军营惩处,并于数罪并罚。段某所犯杀人罪亦属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李某、陈某、尹某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惩处。陈某归案后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段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从轻处罚。尹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作案后主动投案自首,应当对其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