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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站长,首席律师,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难案件,广受客户及业界好评。
面对法律服务日益复杂、客户要求越来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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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碰瓷”者,定罪与使用的交通工具有关1
http://www.nj966.net/article.php?id=1944  发布时间:2012-02-09 点击率:4660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然而,随着车辆的增加,“碰瓷”现象也越来越多,部分不法分子把“碰瓷”作为自己的生财之道。比如汽车经过人行横道或十字路口减速时,有人故意在车前摔倒,造成对方开车将其撞倒的假象,进行讹诈。发展至今,更有少数人专门驾驶机动车制造“碰瓷”,敲诈车主。“碰瓷”,本是旧社会市井无赖之徒敲诈勒索钱财的一种方法,多指在公共场合故意造成碰撞、摔物等现象。无赖之徒利用“恐惧压迫心理”,使当事人产生“理亏”的感觉,进而进行敲诈勒索。对于“碰瓷”者的定性,一直存在争议,仅笔者所在市区,不同的司法单位就给出了不同的定性。个人认为,对于“碰瓷”者的定性,要区分对待。

  一、非机动车行人制造“碰瓷”,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对于非机动车行人制造“碰瓷”的定性,应定敲诈勒索罪为宜,而不是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其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在犯罪构成特征方面有相同之处。区别在于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在犯罪客观方面,诈骗罪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骗取财产;敲诈勒索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强索财物的行为。在犯罪客体方面,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还危及公民的人身权益或其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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