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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站长,首席律师,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难案件,广受客户及业界好评。
面对法律服务日益复杂、客户要求越来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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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碰瓷”者,定罪与使用的交通工具有关 2
http://www.nj966.net/article.php?id=1945  发布时间:2012-02-09 点击率:4538

   
     非机动车行人制造“碰瓷”的情况下,一旦“碰瓷”出现,基于弱势群体备受保护的社会认识,被害人多害怕受到行政处罚,而愿意“私了”。此时,还会有部分“好事者”及时出现,充当“调解员”。从根源上讲,“碰瓷”者虚构事实的目的正是为了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以达到索要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如果有少数受害人不愿“私了”,要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那就违背了“碰瓷”者的初衷,一定会有口头恫吓:如不拿出钱来,就要“公了”!或者,直接使用轻微暴力,这就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二、机动车行人制造“碰瓷”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机动车行人制造“碰瓷”的,碰瓷人多采用急刹车等手段故意与他人车辆相撞或刮擦,制造交通事故,其侵犯的直接对象是被“碰瓷”的车辆。但是,由于自身同样驾驶机动车辆并以此为作案工具,对侵犯的对象以及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更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比如撞上易燃易爆物品就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这样就危害了公共安全。如果选择车流量较大的时间段,在主要交通干道上“碰瓷”,就更可能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造成多辆车的连续追尾或者路人伤亡等,同样危害了公共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要件。

  鉴于我们前面分析的,非机动车行人制造“碰瓷”,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利用机动车制造“碰瓷”,仅是工具不同,同样也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在车辆碰撞过程中,如果对方财物损坏较大,则同时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部分机动车行人违反交通法规,故意“碰瓷”,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仅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满足数个不同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等多个罪名,这在法学理论界称为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按照这一处罚原则,结合我国现有刑法对于上述不同罪名的处罚规定,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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