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无证驾驶、醉酒驾驶、严重超速已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威胁着众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引起群众的公愤,并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随着执法的严格及社会各界监督的完善,这种无视他人生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将受到严惩! 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伟铭因无驾驶证、醉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的重大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案宣判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一、案情介绍
2008年12月14日中午,成都某技术公司员工孙伟铭无证驾驶自己的别克轿车前往一酒楼为其亲戚祝寿,席间大量饮酒。下午17时左右,孙伟铭从后面撞上了正常行驶的一辆“比亚迪”轿车尾部。事故发生后,孙伟铭高速驾车往龙泉驿区方向逃逸,在驾车逃逸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越过中心双实线,与相对正常行驶的一辆“奔奔”轿车猛烈相撞,造成该车5名驾乘人员中4人死亡、1人重伤;随后,孙伟铭驾车又与另外3辆轿车相撞,直至自己的别克轿车不能动弹为止。公安人员接到群众报案后赶至现场抓获了孙伟铭。经鉴定,事发时孙伟铭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每百毫升135.8毫克,碰撞事故发生时别克轿车的时速为134至138公里。按照国家规定的醉酒标准是每百毫升八十毫克,孙伟铭已超标69.75%;事发路段限速为每小时六十公里,孙伟铭超速120%以上。后公安机关又查明孙伟铭根本没有取得驾照,他自2008年5月购车后一直长期无证驾驶车辆,还存在10次交通违法记录。检察机关以孙伟铭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其公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