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8-2 来源: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二、各方反应
7月23日,法官依法对孙伟铭做出死刑判决的话音刚落,安静的法庭不安静了,死难者亲属低声欢呼,孙伟铭亲属则掩面而泣,直说“不公平!”孙伟铭当庭提出“不服判决,要上诉”。他说:“除了犯下这次严重的错误外,我自认还是一个遵纪守法的良民。我希望法院能给我一个求生的机会。我希望用余生对死者的家属进行补偿,我还年轻,才30岁。”
对这一判决结果,主审法官的态度是十分明确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同属于刑罚分则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但在主观上前者为故意犯罪,后者为过失犯罪。孙伟铭明知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驾驶证后才能驾驶机动车辆,却长期无证驾车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醉酒后,孙仍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之处,发生追尾事故后高速逃逸,并且严重违规越过道路中心的黄色双实线以致与对面车辆相撞并造成车毁人亡的后果,说明孙伟铭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死刑。综合考虑孙伟铭所犯罪行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所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等因素,因此依法判处孙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作为多年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中国法官十杰之首、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厅级审判员陈印田法官认为,“这起案件定性准确,量刑恰当,孙伟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自己无证、酒后驾车可能发生危害人、车安全的后果,却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以致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判处死刑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