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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站长,首席律师,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难案件,广受客户及业界好评。
面对法律服务日益复杂、客户要求越来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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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普通货物、物品的具体犯罪”
http://www.nj966.net/article.php?id=1964  发布时间:2012-02-09 点击率:4371

   
  普通货物物品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 自由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如玻璃制品、造纸制品、淡水鱼虾等,但达到一定数量必须照章缴纳关税和其他由海关代扣代征的税款;

  (2) 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如烟、酒、外币及有价证券、贵重中成药、汽车、电视机、个人电脑等,对这些货物、物品,国家实行进出口配额或者许可证制度,违者就可能构成走私行为。

  (3) 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如伪造的有价证券,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明显有害的印刷品、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淫秽物品已单列不在此列),带有危险性病毒、细菌、害虫的动植物及其制品,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染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他物品。违反禁止规定的就属于走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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