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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站长,首席律师,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难案件,广受客户及业界好评。
面对法律服务日益复杂、客户要求越来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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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走私罪主观明知的认定
http://www.nj966.net/article.php?id=1966  发布时间:2012-02-09 点击率:447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于2002年颁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二)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三)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四)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五)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六)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量刑或者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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