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谢瑛律师
最早了解章国锡受贿案是看了一篇他本人的一本《看守所日记》,文笔极好,如同纪实文学,但看过以后不免触目惊心,这是在目前法治社会当中发生的事情吗?此后便开始关注章国锡案,章国锡是幸运的,虽然他受到非法的“礼遇”,但是终究是遇到了姜建高律师、斯伟江律师并以他和妻子的坚持和执着一步步艰难的走进了今天胜利的曙光里。同时我也发现这个案子实乃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鲜活的反面教材,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贿类刑事案件也需要经过这样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章国锡案其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可谓名副其实的程序违法之集大成,由此我们反观刑事诉讼法程序在该案当中的演绎。
背景资料:章国锡,男,出生于浙江省象山县,汉族,大学文化,曾任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前期办公室项目经办人、副主任、主任、局长助理,住宁波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0年7月23日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现该案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
一、 强 制 措 施
2010年7月22日中午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控制→2010年7月23日立案、当日上午10:55分被传唤→7月24日10时50分被刑事拘留→2010年8月5日被逮捕
1、【非法羁押】控制至传唤过程中非法限制章国锡人身自由时间长达37小时,鄞州区检察院没有任何合法的文书,办理任何手续。
2、【违法立案】鄞州区检察院立案的依据是的史建党的2010年7月21日的笔录,一个涉嫌造假的笔录(详见斯律师博客二审辩护词)。除此再未见任何举报证据、未见检察院的任何立案的受理审查程序。检察院是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先知先觉,武断立案。 注:②③④
3、【违法传唤】立案违法,传唤当然没有依据;
4、【违法刑事拘留】从传唤至刑事拘留时间长达23小时55分,鄞州区检察
院没有形成一份询问或讯问笔录,也就是说检察院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据也不能证明符合那条法律规定的拘留条件即做出拘留决定。注:①⑤
5、【违法逮捕】从立案至2010年8月5日,只有章国锡在刑讯逼供下“自
证其罪”的讯问笔录,及前述那份史建党造假证据,除此没有一份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章国锡有犯罪事实,逮捕条件有三: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可见检察院做出的逮捕决定没有任何依据。注:⑥⑦⑧
另需说明的是:检察机关直到二审也未能提供完整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2011年4月11日在一审庭审后匆忙补充的一份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纪律委员会的《情况说明》,用以证明控制章国锡是对章国锡的实施的保护,不免令人费解!注:⑨
法律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 审判人员对被拘传的人,应当在拘传后的十二小时以内讯问完毕,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被拘传人。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④《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应当制作审查结论报告,提出提请批准立案侦查或者不予立案的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七条 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一)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
(二)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
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二、 侦 查 阶 段
侦查羁押期2010年8月6日-2010年10.5日→第一次延长侦查羁押期2010年10月6日-2010年11.5日→第二次延长侦查羁押期2010年11月6日-2011年1月5日(以上含嵊州看守所异地羁押时间:2010年9月29日-2010年10月29日)
1、【第一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违法】刑诉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自2010年8月5日(逮捕笔录)至鄞州区检察院9月20日提出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长达一个半月时间,除2011年4月11日鄞州区检察院在一审后提交的9月6日章国锡一份翻供笔录,未见任何侦查文书,没有侦查,何以见得案情复杂?何以申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宁波市检察院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为依据批准的延长,严格从法律上是不合法的。 注:①
2、【第二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违法】这次延长的理由是“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这是法律规定的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2010年8月5日的逮捕笔录后,至10月22日一直没有提审被告人章国锡,在过去两个半月时间后,(除在2010年10月20日,在嵊州市看守所出现了刑讯逼供笔录),这一时间间长达两个月半,未见侦查,何以又提请批准第二次延长?浙江省检察院予以批准,显然也一样是不合法的。注:②
3、【异地羁押违法】异地羁押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其目的是什么?原因是什么?依据是什么?从异地羁押开始即强制章国锡超强度劳动(每天仅休息3-5小时)持续20天后,才开始第一次提讯,答案其实是不揭自晓的。
法律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一般侦查羁押期限进行了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三、审 查 起 诉
2011年1月5日鄞州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2011年1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2011年2月24日再次起诉。
1、【退补侦查违法】刑诉法规定退回补充侦查条件有二:1、审查起诉应该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应该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2、提出退回补充侦查应该要有书面意见。而本案鄞州区检察院拿不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更没有退回补充侦查的意见。显然其退回补充侦查的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
注:①②
第一次开庭是在2011年4月11日→第二次开庭审理2011年5月11日(公诉人在2011年5月18日提出需要补充侦查→2011年6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要求恢复审理)
2、【退补侦查违法】公诉机关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需要补充侦查,其发现的时间应该是在庭审过程中,提出补充侦查的时间也同样应该是在庭审过程中,而本案公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的时间并非是庭审过程中。要求退补错误起恢复审理同样没有依据。注:③④
法律注释:
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讯问、听取意见应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四、其 他 程 序
1、【刑讯逼供&非法证据】详见姜律师博客一审辩护词及二审辩护词。注:②③
2、【侦查、审查起诉混同】根据控方提供的笔录,侦查人员在审查起诉期间,还在继续侦查,案卷中大量的笔录是侦查人员在侦查终结后所制作。公诉人“自觉”担当了侦查、审查起诉、公诉三个职责,公诉人在侦查阶段的证人之外的证人取证,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刑诉法规定侦查终结和审查起诉对侦查的制约在这里似无必要。如公诉人在第三次开庭提交的对宁波东钱湖投资开发公司与宁波住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证据、对袁永宁的笔录等等。案卷中在2010年1月11日9点30分,鄞州区检察院的侦查人员和审查起诉人员,居然还一同出现在审讯室共同做笔录。注:①
3、【涉嫌伪造笔录】控方提供的多份笔录,按照正常的笔录速度,根本无法形成,唯一的解释是,事先做好的笔录,稍作修改,让章国锡签字,这是明显伪造笔录,这种笔录也只能在有威逼利诱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还有比如史建党2010年7月21日笔录涉嫌伪造。注:③
4、【威胁家人】从提审笔录记载章国锡的时间及章国锡妻子陈瑛的通话记录可以表明,2010年11月8日,12月28日,侦查人员在提审章国锡时和陈瑛通话,要求其更换律师,侦查人员想利用章国锡处境威胁他的妻子来布控章国锡,这是合法的侦查所必须?显然不是。
法律链接:
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证人证言笔录存在疑问或者认为对证人的询问不具体或者有遗漏的,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
②《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0〕20号)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上,我以四个部分对章国锡受贿案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概括小结,受本人学识所限,难免错误疏漏,但本案程序所及之处,值得我们这些法律人好好深思的。
本文作者:
谢瑛,南京资深律师,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手机:13913837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