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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站长,首席律师,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难案件,广受客户及业界好评。
面对法律服务日益复杂、客户要求越来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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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药庆卫诉张显名誉侵权案
http://www.nj966.net/article.php?id=1982  发布时间:2012-10-26 点击率:6169

一审代理词(精编版)

 

审判长、审判员:

兰和律师作为本案原告药庆卫先生的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深感荣幸。因为,今天我们将见证中国自媒体时代的一起经典案例。

本案因其所处激荡的时代背景、纠结的社会心态,复杂的舆论语境,特殊的人物身份,其社会和历史价值远超案件自身。本案将对公民社会建设,虚拟空间私权保护,网络行为规制,话语权扩张的道德与法律边界,以及司法独立、舆论和司法的关系,法治文明与司法伦理等问题产生深远影响。其后续正面效应将持续发酵,日久弥彰。斗胆预言,今日的庭审,必将载入中国法治与社会文明史。

在发表具体代理意见之前,本律师向被告张显提出严正抗议,原因如下:

9月29日,本案第一次证据交换当天,被告张显一出法庭就对媒体大放厥词:药庆卫诉其名誉侵权是在“浪费司法资源”,并声称:“不就是为了一块钱吗,药庆卫来了,我当场就给他”。当晚,被告张显在其博客上发表题为《感谢兰和律师给我送来价值6000元的手纸》的文章,将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经公证部门公证的证据说成手纸。文中居然出现“尽管价格昂贵,除了上厕所擦屁股还能有什么别的用处呢?哈哈,但是还是没有卫生纸好用,就放到厕所吧,只好解内急用即可”、“我纳闷了,为了一块钱的诉求,药庆卫甘愿花费如此高昂的代价,你这不是在故意折腾吗?我直接把一块钱给你不就行了吗?唉!”、“药家鑫活着的时候,他说农民难缠,如今,他爸总算可以用这些天价手纸为农民工兄弟作点儿贡献了。”活脱脱一副法盲加流氓形象,更何谈师道尊严。

被告张显的这种轻浮言论,不仅贬损了其理应为人师表的大学教师身份,也是对原告及其代理人严重人格侮辱,轻蔑司法,践踏法律尊严。

直至今日,被告张显的侵权行为未有止息,此唱彼和、枉口拔舌,一如既往地对原告及其家属乃至代理人强施语言暴力,甚至搬弄是非、攻击构陷、调词架讼。其私人网络空间充斥怨词詈语,荒诞暴戾,非常人可理喻。

至为荒唐的是,被告张显为了阻止开庭,对原告代理人进行恶意诋毁中伤,其手段之卑劣荒诞令人叹为观止。在第二次证据交换前一天,即11月10 日,被告张显向公安部门报案称本案原告代理人要在其所任职学校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制造爆炸事件,对其欲行谋杀。后经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投入大量警力调查核实,其指控纯属子虚乌有,系报假案。

被告张显的言行肆无边界,实用主义风行,屡屡冲撞道德与法律底线,蔽目惑世,舆情哗然,社会影响恶劣。

鉴于此,提请法庭对其予以训诫。

现针对本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酌夺:

 

一、侵权事实

被告张显原系药家鑫案被害人家属公民代理人。自今年4月以来,其通过在新浪、搜狐、腾讯、网易等各大门户网站开设的微博、博客,散布了针对原告及其家人的系列言论。现已证实,其中部分事实陈述性言论未经调查核实,大都纯属虚构;此外,诸如“杀人犯父母”、“开除人籍”、“做婊子立牌坊”、“既要消灭药家鑫的躯体,还要消灭药家鑫的灵魂”等暴戾侮辱性言论,所在多有。

被告张显通过捏造系列所谓事实的权威发布,对原告及其家人恶意诋毁中伤,并肆意侮辱谩骂,误导舆论,引发公众重大误解,产生恶劣社会影响,造成原告形象贬损和社会评价降低,严重干扰其正常生活,给原告及其家人带来巨大精神创伤。被告张显的行为业已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

纵观被告张显网络空间侵权言论,大抵可作如下分类。鉴于证据已向法庭提交并经质证,本代理词去芜存菁,仅就其中代表性言论逐条列举,管窥一斑,可知全豹。(注:以下微博、博客内容均为原文拷贝,未作任何修饰,其中诸如标点、文字、语法、逻辑等瑕疵均系原文遗产;为避篇幅繁冗,刻意引导,侮辱智商之嫌,不对其进行逐条剖析点评)(具体微博略)

    1、利用社会矛盾,捏造原告官商权贵身份背景以及军队采购黑幕,树立原告官僚、富商、军队蛀虫等社会形象。给原告之子药家鑫贴上“官二代”、“富二代”、“军二代”等敏感标签,刺激公众神经,激化社会对立情绪,将原告及其家人推向社会舆论批判层面。(略)

 2、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所认定事实于不顾,法外求刑,充当刑事侦查角色,制造“神秘黑衣人”,暗指原告在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中参与作案,为该案共犯,妄图追究原告刑事责任,以囹圄之灾构陷之。(略)

3、发布“警方不作为”、“检察院黑幕”、“陕西高院黑幕”、“陕西政法委黑幕”、“陕西政府庸官懒政现象”等党委政府及公检法部门的各种黑幕,影射原告利用钱、权等社会关系,与公安、检察院、法院、政法委权钱交易,合谋大搞权力寻租。(略)

 4、刻意撕裂社会阶层,制造对立情绪,将药家鑫案演变成穷人与富人的对决,精英与平民的博弈,甚至是汉奸和人民的生死战,引导社会对立情绪,将原告推向社会情绪对立面。(略)

  5、影射原告买通媒体和学术权威,制造旨在使得药家鑫得以从轻发落的社会舆论,误导公众,干预司法,试图制造司法黑幕。(略)

    上述言论,我们不能采取孤立视角和形而上学思维模式,而应将其放置当时大事件特殊语境加以考察。以被告张显的“陕西公检法黑幕”论为例:公权黑幕的核心无外乎权力寻租、权钱交易,寻租市场的买方,在药家鑫案中,除药父外,安有他人?被告张显此诸言论虽对原告未置一词,但审视其之前铺垫原告官商权贵背景与“黑幕”论逻辑关联,对原告的诬蔑构陷用意昭然若揭。

此外,被告张显在其博客中,还撰写和转载了大量针对原告及其家人的攻击和侮辱性的文章,对原告进行赤裸裸的侮辱谩骂和人身攻击,如 “掉进粪坑里爬出来还蹶起屁股放屁喷人的杀人犯父亲”、“做婊子立牌坊”、“把自己屁股擦干净”等,其言语之下作恶毒,举世罕有其匹。

被告张显在其网络空间除对原告赤裸裸侮辱谩骂外,亦公布一系列诸如“军队蛀虫”、“四套房产”、“神秘黑衣人”、“神秘姥爷”、“司法毒瘤”等敏感信息。此信息语涉原告身份、家庭、收入及在药案中参与作案、干扰司法等“惊人内幕”,耸动视听、舆情哗然。

目前有足够证据证明,以上信息纯属捏造,被告张显系故意制造虚假信息,误导公众,造谣中伤。证明如下:

(略)

    以上证据证明,被告张显对其散布的所谓对原告及其家庭“事实”陈述性言论,并未调查核实。其本人亦表明,无法保证所言为事实,此言论只凭比常人更强的好奇和猜疑,并非基于事实的阐述。

反之,上述新闻报道,对原告及其家庭的真实情况均有所描述。证据(9)关于原告和妻子原单位两份任职证明表明,原告于2003年已转业,在部队仅是军代室工程师,未担任何行政职务,非被告张显所云“负责军械采购”肥缺、其妻亦只是西安华山机电有限公司普通员工。

而且,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于4月22日对药家鑫案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表明,此案系药家鑫一人所为,无任何同伙,关于对原告参与作案的各种传言均不属实,至于原告利用金钱和权力干预司法等所谓事实均属凭空捏造,子虚乌有。

至于被告张显所述“军队黑幕”、“西安警方黑幕”、“陕西检察院黑幕”、“陕西高院黑幕”、“陕西政法委黑幕”等黑幕论,肇自何方?请当庭证实,便于监督,若无从证实,那么在社会转型期矛盾剧烈如厝火积于薪的当下,作为人民教师,不致力于仁宽布道,时局和缓,反而凭空想象、无中生有,制造极易引发社会骚乱的公民对国家军队及公权不信任和对立情绪意欲何为?

综上,被告张显的微博和博客中系列侵权言论,除了直接针对原告及家人侮辱漫骂的“通俗语言”之外,其揭密性的所谓“事实披露”陈述的内容严重失实,纯属捏造。其行为构成对原告的名誉权侵权。

二、主观故意

    现有足够的证据显示,被告张显在制造谣言前,早已充分知晓原告本人及其家庭情况,造谣中伤系有意为之,存在明显主观故意。

被告张显一再宣称,其对原告方面的情况无从查实,“一无所知”,他的所有“惊人内幕”都是建立在合理想象、猎奇猜疑和被网友误导的基础上,目的只是为了监督司法。

此种表述,混乱于逻辑,清晰于用意:一方面,用其目的的正义性掩饰行为之不当;同时亦很巧妙地遮蔽真相,以其所谓“一无所知”、“合理想象”,冲淡行为的主观恶意。

但事实并非如此“纯粹”。实质上,被告张显在药家鑫案一审判决前就已充分知晓原告身份及家庭状况,原因如下:

1、3月23日,即药家鑫案一审开庭当天,西安当地发行量最大的都市报《华商报》A8版刊发对药家鑫父母的专访文章《对话药家鑫父母:他的行为把我的心撕碎了》,对原告和其家庭经济状况做了准确详尽的描述。被告张显作为代理人,曾为探明原告的房产问题,不惜“微服私访”亲赴原告所住小区调查街坊邻里,说明他在穷尽一切办法揭秘药家,对于在当地发行量最大的报纸提供如此明确信息,不可能不予关注。

此外,被告张显亦已将该报道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证明有二:

(1)、被告对该报道已做通读,对其所提供的信息亦为了解;

(2)、被告对该报道的真实性认可。

昭然,被告张显早在3月23日,就已通过报章了解到原告身份背景和家庭状况,关于他事先并不知情的描述,实属谎言,欲盖弥彰。

2、被告方提供的证据:2011年3月24日《法制日报》 08版《药家鑫案爆出教育偏狭之弊》,清楚写明药庆卫的身份和家庭情况,被告张显已将该报道当证据提交,至少说明两点:

(1)、被告对该报道内容的真实性认可;

(2)、可证明被告至少在3月24日就已通过《法制日报》知晓真实情况。

3、证据(9)的两份单位证明文件,足以证明原告的身份背景:

3月24日,西安北方华山机电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开出的证明文件显示原告妻子“原系西安北方华山机电有限公司一名员工,该同志于2001年5月调入本公司生产部担任库房保管员,2009年12月从本单位正式退休”

当日,原告的原单位中国人解放军驻803厂军代室开出的证明表明:“药庆卫为我室工程师,2003年转业,没有担任过任何行政职务。”

3月25日,原告将通过律师将这两份证明文件提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归入药家鑫案件卷宗。作为代理人,阅卷是其最基本的工作要求,被告张显完全可以通过查阅案卷的形式了解真实情况。

4、2011年4月2日和6日,西安中院刑庭法官曾分别约谈张显、王辉、王辉之父王合理、宫子村村支书张光明,形成3份谈话笔录。该笔录清晰表明,当时法官亦明确告知原告真实身份。大致内容概述如下:

4月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药家鑫案受害人丈夫王辉阐明:“药家鑫的父亲也是农民出身,考上军校后在东郊一个厂当军代表,他母亲是华山厂的退休职工。”

王辉的父亲王合理说:“该赔的赔给我们,赔偿的钱不能给北雷村(即被害人张妙的父亲张平选所在村)。”如此表明,药家鑫案中被害人家属并没有放弃民事赔偿。被告张显关于死者家属放弃民事赔偿,并非被代理人的原意。

宫子村村支书张支光明表态:“如果案子得不到公平判决的情况的话,世园会开园的时,我会带村民去,打着横幅去要求公平判决。”

4月6日,西安中院刑庭法官与张显的谈话笔录中显示,张显一方面表明药家鑫没有任何免死理由,即便自首情节成立,也只是“轻微自首”(注:此概念系张显先生原创),并明确表态,“该判死刑还是判死刑,该赔多少还是要赔多少。”同时表示,“我在网上发了几个帖子,国内外跟帖的人很多,还有很多人表示要资助被害人家里。”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三份谈话笔录表明,王辉、张显等人一方面要求法院判处药家鑫死刑,一方面要求得到经济赔偿。在这三份笔录中,关乎此案最核心事实是,4月2日,西安中院的法官就已向被害人家属明确告知药庆卫的真实身份和家庭状况,被告张显当时作为其公民代理人理应知晓法官告知的情况。

此外,被告张显在第一次证据交换前,也曾5次主动与药庆卫通电话,以私下道歉、赔偿损失、抽耳光下跪等方式央求原告撤诉。在9月25日的电话中,被告张显承认自己在4月6日,“中院叫我去的是喝茶,张庭长找我谈一些事情,……人家介绍你是一个军代表,我终于知道军代表是干啥的,说是搞质检的还是怎么回事。”

由此可见,即便3月23日、24日、25日,被告张显闭目塞听,委实不知情,那么无可争辩的是,最迟至4月6日,其对原告真实身份和家庭背景早已心知肚明。

     综上,被告张显在散布谣言之前,早已充分知晓原告身份背景和家庭状况,此后的种种不实信息的传播,并非如其对媒体所述,是在不知情和猜疑想象的前提下做出的,其言行存在明显主观故意。由此,即便如被告张显辩称其系列虚假言论是转载网友的,亦是在明知事实真相前提下为刻意歪曲事实做的转载,具有明显主观恶意。因此,无论何种说辞,被告张显皆难辞侵权责任之承担。

三、动机存疑

至此,就有一个绕不开的谜题待破解:被告张显在明知原告真实身份和家庭背景情况下,频频制造诸如权贵身份、四套房产、钱权交易等系列谣言,其真实动机何如?

被告张显一再强调如此这般的目的就是为了监督司法。姑且不论其真实性,就此表述本身而言,存在逻辑悖论,基于对司法的不信任采取造谣的方式来监督,行为本身的正义性存疑。

实际上,在谣言集中爆发前,即4月22日,药家鑫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被告张显关于“公正判决”、“把这个军二代拉上断头台”以及“从肉体和灵魂上彻底消灭药家鑫”的求刑目的业已达成。

因此,在药家鑫被判处死刑后谣言集中发布的所谓监督司法的目的正义论即成伪命题。我们无法从此正义论中探寻缘由,只能从现有纷繁复杂的事实证据里剥茧抽丝:

1、被告张显于9月22日至9月27日,连续5次致电原告,以私下道歉、赔偿损失、抽耳光下跪等为对价央求原告撤诉

在9月29日证据交换前,被告张显连续5次致电原告,表明害怕开庭的心迹,因为一旦开庭“就是连续剧了,没完没了了……”(张显原话)。

在电话中,被告张显虽一再以下跪、扇耳光、道歉等对价央求原告撤诉私下和解,但却一再对其责任进行狡辩推脱并语挟威逼利诱,原告从中未听出丝毫真诚的歉意,由此断然拒绝。

在这些电话中,被告张显虽一再狡辩,推卸责任,但也很明确地道出了捏造这些不实信息的目的,“就是说明你们家强势,他们(王辉)家弱势”(张显原话),引发对立的社会情绪。

2、被告张显提交的5月29日当天发表两条道歉微博,证明张显也曾为自己对原告及家人的造谣中伤的行为感到惭愧,但旋即被删除

2011年5月29日,原告不堪被告张显对其的侮辱和诽谤,亲自找到张显家里说明情况。双方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保卫处面对面地进行长达4个小时的对话。被告张显在随后的微博中亲口承认“确实有误解人家的地方”,并对“药家鑫和他的父母道歉”,但这两条微博不到两个小时就被删除。

随后,被告张显在其微博、博客中更是变本加厉地对原告进行侮辱,并在电话中告知原告:“我现在是公众人物,我代表一部分人的立场,轻易不能改变。”

在4月6日,西安中院刑庭法官与张显的谈话笔录中,张显表示,“我在网上发了几个帖子,国内外跟帖的人很多,还有很多人表示要资助被害人家里。”

其后,浩浩汤汤的网络捐款成为药家鑫案的另一大亮点。那么,造谣与网络捐款间有何关联,抑或各自独立?此问题迄今讳莫如深,甚至连当时的捐款者后来提出要了解捐款走向的合理要求都遭到网络水军的人肉搜索、围攻谩骂。

时至今日,关乎被告张显制造不实言论的真实动机成谜……

 

四、侵权后果

被告张显的侵权行为产生恶劣社会影响,严重侮辱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并使其社会评价极度贬损,给原告及其家庭造成莫大伤害。

本案中,被告张显在其微博、博客里,编造诸多针对原告及家庭的不实信息,通过明示或暗示引导受众对原告产生负面的主观认知。在被告张显微博的评论中,大量在这种不实信息引导下的受众不但给予原告“有权势,有财力,为保儿子性命,买通媒体、制造黑幕干预司法”等错误评价,更有不明真相的网友频频干扰原告家人,连其年逾八旬的岳父都横遭人肉搜索、侮辱谩骂和电话骚扰。

这些遭遇给原告及其家人带来严重干扰和身心创伤。原告的妻子不堪重压,患上严重抑郁症住院治疗。

被告张显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具体表现如下:

1、引发网友如潮恶评,激发社会暴戾情绪,现将其中部分评论节录如下:(略)

显见,被告张显的此类微博引发网友诸多恶评,使得原告社会评价严重贬低,社会负面影响以蝴蝶振翅效应扩散。

2、被告张显微博和博客的受众众多,作为公众人物,其言论产生的发散性影响难以估量,造成对药庆卫名誉严重的侵权后果

被告张显由于在药家鑫案中的出位言论和激情表现,频频被媒体聚焦,一度成为公众人物,其网络空间也随之成为药家鑫案相关信息的权威发布平台。

据统计,被告张显在新浪、搜狐、腾讯、网易等多家门户网站均开设经实名认证的微博博客。其四大门户网站的微博粉丝数(关注者数量)近100万。其博客浏览量,仅新浪一家就高达500余万人次,诸多微博和博客文章被天涯等各大论坛转载,受众数字难以统计。

网络谣言与现实传谣的区别在于传播效率和影响面的天渊之别。在现实人际点对点的线性传播中,谣言充其量仅是你知我知众人知,传播受众和影响面均有偏狭;但网络传播是一种点对面的传播,突破了线性传播的局限,真正畅通无碍地做到了天知地知外太空知。信息一经上网,在传播效率上以光速计,在传播空间上覆盖全球,形成一种“核裂变”式的网络传播效应,个体信息立即成为全球范围传播的信息,不分肤色不分国界地被海量受众接收,顷刻间无限放大,一介草民的知名度瞬息可与奥巴马比肩。谣言借助网络传播,很容易形成舆论狂潮,风起叶落,横扫千军如卷席。

因此,诸如被告张显捏造的“军队蛀虫”、“官二代”、“富二代”、“司法黑幕”、“政法委黑幕”“陕西高院黑幕”等这些容易引发社会骚乱和仇恨情绪的信息,被迅速传播、无限放大。这些虚假信息的海量传播效果对原告名誉权的伤害程度难以估量。《人民日报》、《检察日报》、《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南方周末》等国内数十家媒体均对网络造谣的“张显现象”给予批判,新华社更是以连发20余篇评论的罕见姿态,提出重拳打击网络造谣。由此可见,网络谣言社会危害程度何其大也。

9月7日,南方日报评论员周虎城登报《向药家鑫父亲致歉》,文章中说“在得知药家鑫之父药庆卫家庭的真实情况后,我陷入了深深的自责中。……显然我受到了误导,把药家鑫视为了特权家庭的一员。这其中,有一定程度是受到了药案受害人张妙的代理人、西安某高校副教授张显所发所转网络言论的误导。因此,在药庆卫状告张显一案中,我不得不反思自己之前的行为,在一个信息化碎片的时代,找到真实的信息是多么的重要。”“药庆卫显然不是什么特权人士,也不是什么富豪大款,只是一名普通百姓罢了。……对特权阶层不满的社会情绪之火一旦被点燃,再难熄灭。于是,网络上下,对药家的指责之声滔滔不绝。道理不错,对象错了,其结果便是天上地下,错得离谱。”“不管如何,当时的社会情绪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被劫持了。非理性成为主流,药家鑫为他的杀人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问题在于此罪并非其家庭行为,却让其家庭背上了沉重的道德枷锁……”

这篇文章很大程度反映了当时许多人被虚假信息蒙蔽后的真实心态,通过该文章,可以看到张显编造不实的言论使得社会公众对药庆卫及其家庭的产生极其严重误解。

   3、网络名誉侵权的责任认定

本案被告张显对原告的侵害,是典型的网络名誉侵权,就其本质而言,它是传统名誉侵权的网络化延展,只不过侵权行为借助了一种全新的介质,因而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亦对其适用,网络名誉侵权也属一般侵权。据《民法通则》106条规定,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行为。网络名誉侵权取过错责任原则,应以行为人存在主观上具有可归责的事由前提。如前论述,在本案中,被告张显在散布谣言前,已对原告本人及其家庭情况充分了解,其后续行为存在明显主观故意,造谣中伤系有意为之。所以,加害人存在主观过错。

此外,由于网络虚拟的特性,其侵权过程和结果比现实社会中的情况更加复杂,依据有利于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现实保护的原则,网络侵权构成中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一般勿需受害人进行举证:只要被告其实施了侵害行为,而且又造成了受害人名誉的贬损或者对其社会评价的降低,一般应认定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除非加害人有相反证据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

本案中,被告张显的侵权行为包括诽谤性的言论,如“蛀虫”“同案犯”、“影响司法审判”,也包括赤裸裸的侮辱,如“杀人犯父母”、“做婊子立牌坊”等。张显的侵权行为客观存在,且这些侵权行为已有足够证据证明是在明知药庆卫身份和家庭状况的前提下,有意为之,存在明显主观故意,行为人存在过错;并且这些行为已给药庆卫造成人格尊严伤害和社会评价的明显贬低,结合上文中列举的那些偏激评论和周虎城先生的道歉信,也可以看出药庆卫的名誉降低与被告张显侵权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被告张显实施了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其行为是在明知被害人真实情况下做出的,存在主观过错,且此行为导致了原告名誉受损的结果发生,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明显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张显对原告的名誉侵权成立。

据《民法通则》101条1款:“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第3款规定:“文章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因此,被告张显应该就其行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五、最后陈述

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

这句话,或许是对这个时代的精准注脚。毋庸讳言,我们目前所处的是一个激荡变革的大时代,各种群体、利益、思想交织碰撞,呈百家争鸣之势。

这个时代,赋予我们前所未有的行为和想象的空间,同时也带来前所未有的困惑:我们一方面在呼吁民主,另一方面却又在处心积虑获取垄断的机会;一方面在渴求法治,另一方面却又在挥舞人治大旗,体味生杀予夺的快感;一方面在寻求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又在掠夺话语霸权制造不对称的博弈机会;一方面在倡导善意和良知,另一方面又在无所不用其极地蹂躏尊严与弱小……

这些矛盾,在药家鑫之父诉张显名誉侵权案中,体现得淋漓尽致。我们承认,被告张显在药家鑫案前期是有正义初衷的,但这种正义被其暴戾的情绪所绑架,逐步演变成一种不择手段的失控的正义。为了其所谓“监督司法”和“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被告张显顺时就势,充分利用了自媒体时代的技术优势将各种言语和手段,不加选择地向全社会传播。正义的目的非要用一种非正义手段去实现。如此,极易引导社会误入一个以暴易暴、以恶惩恶的价值怪圈。

在药家鑫案中,被告张显通过微博、博客,制造谣言,捏造放大党政军公检法的各种黑幕,并将暴戾情绪宣泄传播,绑架舆论、制造“民意”,进而意图绑架司法。此种行为最终只能彻底破坏社会原有契约和道德体系,在脆弱的社会平衡上投下最后一根稻草,让整个信赖体系土崩瓦解,如此极易造成社会骚动不安。

此外,这种行为也开创了一个舆论暴力干预司法的极其恶劣的先河。倘若这种维权模式成为范式,最终促使法庭审判的依据不是事实和法律,而是网络分贝。如此,非但公平正义渐行渐远,反而会使得所有人都陷入舆论与司法恐怖主义漩涡,难以自拔。

我们很感恩所处的自媒体时代。微博这种点对面的即时通信的出现,使得个体声音的大众传播的愿景得以实现。在微博空间里,每个人都是REPORTER,声音一经发出,经过“核裂变”式传播效应,引发全社会围观。微博也就成为有史以来最具杀伤力的舆论载体。微博的出现,使得话语过滤和话语权的官方垄断成为历史,个体声音能得以尊重和传播。这是一项伟大的技术革命,其进步意义可圈可点。

但,这种权利却被滥用。本案之简单,简单在事实法律;本案之复杂,复杂于网络“民意”。在本案中,一股商业化、团队化的“网络黑帮”活跃其中,号令既出,莫不风从,有组织、有步骤地对异议者进行合力绞杀。该群体身份虚拟、步调统一、言辞低俗、手段卑劣,对异议人士进行人肉搜索、侮辱谩骂、电话骚扰,并对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进行恶意投诉、骚扰围攻,大搞网络暴力和话语霸权,剪除异己,实现网络专治,最终使得一种声音强势垄断。这种做法,无异于在虚拟空间制造了一场网络版的文化大革命。

如此,互联网变成了屠宰场,暴力化、商业化的虚假“民意”甚嚣尘上,真实声音难以发出。倘若此种操控手法成为达成目的的不二法门,人人争相运用,那么,开放自由的互联网非但起不到缓冲社会矛盾的“安全阀”作用,反倒会推动群体对立,最终作茧自缚,人人自危,覆巢之下,安有完卵?

所以,如何更好地规范这种话语权的运用,如何真正享受微博时代带来的福祉,这是一个需要直面的全新的话题。

网络侵权之所以肆意妄为,其根源在于,侵权成本畸低,施害者的代价与受害者遭受的损失和痛苦严重不对称。随着虚拟生活的主流化发展,法律的滞后性弊病凸显。目前对网络侵权的惩戒很大程度局限于民事层面,主要是《民法通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制,其主体思想比照现实的侵权行为裁量,但由于网络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远远超乎现实侵权,这种惩戒尚薄鞭罚罪,无以儆效尤,因此,网络立法迫在眉睫。本案原告在《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在20家媒体连续30天发表不少于3000字的致歉声明,貌似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但加大侵权成本,震慑网络暴徒的良苦用意昭昭。

实质上,无论现实领域还是网络世界,私权神圣如家宅,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自然流氓小偷也不能进。我们既要防止公权扩张对私权领域的侵夺,同时也要警惕弱小者聚合藉公平正义之名对个体私权理所当然的公然践踏。所以,本案对私权保护标杆性价值不言而喻。

在如此复杂的网络环境下,今日的庭审,来之不易。本案从立案至今,已近半年,在此过程中,案件被人为地贴上太多的标签,赋予了太多的价值诉求,再加以“网络黑帮”手段的鼓噪围攻,使得一起简单的名誉侵权案变得离奇复杂,但实质上,我们追求的非常简单:

我们需要尊严,不需要伤害;我们需要和解,不需要仇恨;我们需要理性,不需要暴戾;我们需要文明,不需要野蛮。我们的要求并不高,只是互相尊重和包容,只是一句诚恳的道歉,只是常识性的回归:人与人之间不只是龙争虎斗、你死我活的零和博弈,还有宽恕、悲悯与爱……

期待我们未来的社会是一个尊重道德与法律,保有敬畏和宽恕的理性社会。

这,或许是本案价值所在。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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