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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难案件,广受客户及业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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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日赔偿金较1995年增长近10倍
http://www.nj966.net/article.php?id=1983  发布时间:2012-10-26 点击率:6132

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经费有保障国家赔偿不会“打白条”
法制网记者 李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分别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检察院在办理2012年国家赔偿案件中,按照每日162.65元的标准对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公民进行赔偿。

  这是我国刑事赔偿日赔偿金第8次调整。这个数字相比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时的日赔偿金17.76元增长了近10倍。

  刑事赔偿日赔偿金再次上调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就上调背景、如何确保落实等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今天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

  赔偿金挂钩上年日均工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检察机关根据此规定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计算赔偿标准。

  据最高检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国家统计局一般公布两个数据:即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从有利于保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出发,检察机关采用年平均工资较高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这一规定体现出我国人身自由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既统一又灵活的原则。”这位负责人解释说,统一性体现在不分收入高低,不管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不管私营老板还是农民工,只要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情形的,每日的赔偿金都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灵活性则体现在随着国家经济的迅猛发展,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呈逐年增长趋势。最高检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认为,这个标准与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是开放、透明,相对公平、合理的。

  “当然,这只是为人身自由损害赔偿确定一个较为明确的计算标准,并不是说人的自由一天就值这么多钱。”这位负责人表示,赔偿标准从1995年的17.87元提高到目前的162.65元,增长了9倍多,反映了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制的进步,国家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障力度不断加大。

  防止赔偿白条经费是关键

  能不能真正拿到赔偿金,是赔偿请求人最为关心的问题。此次,随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日赔偿金标准的增长,为老百姓诟病的国家赔偿遭遇“打白条”现象是否也会递增呢?

  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只规定了赔偿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对赔偿金如何支付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落实赔偿费用采用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垫付,再统一向财政申请核报的方法。

  “由于各地情况复杂,这种‘先赔偿后报销’的机制,导致出现垫付难、核拨难和执行难问题,成为赔偿金无法落实的一大症结。”

  正如最高检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所言,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不核拨、不能及时核拨,赔偿义务机关就会出现扣发干警工资、对外借款等情况。有些赔偿义务机关为了“不动自己的奶酪”,就对案件拖延不办或找理由拒赔。

  为避免出现这种国家赔偿“打白条”现象,确保赔偿决定执行到位,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在第37条中明确规定了赔偿金执行的具体程序,规定赔偿金由财政拨款支付,同时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支付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保证赔偿金及时到位。

  “由于经费保障到位,赔偿金的支付顺畅多了。”这位负责人认为,新法的规定既解决了从前“国家赔偿”与“机关赔偿”相混淆问题,又消除了赔偿义务机关“越主动纠错越吃亏”的后顾之忧,更有利于促进依法及时赔偿。

  法制网北京6月3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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