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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坚持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和审判公开、程序法定等基本原则,对各种证据进行严格审查,以做到有罪依法惩处,无罪不受刑事追究。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人民法院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具有审查的职权。无论是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和辩解,还是在庭审中所作的供述和辩解,都要经过审判人员的认真审查。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审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但庭审中供认的,且庭审中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可以采信庭审中的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
为强化审判人员的证据审查意识和能力,2010年6月13日,我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发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规定》不仅全面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细化了证明标准,还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判断和运用;不仅规定了非法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还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我们相信,切实把两个《规定》贯彻好、执行好,对于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必将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