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司法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包括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的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注: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其它人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相关法规:最高法 最高检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