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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站长,首席律师,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难案件,广受客户及业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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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什么人可能构成贪污罪?
http://www.nj966.net/article.php?id=2001  发布时间:2012-10-29 点击率:6777

 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司法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包括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的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注: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其它人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相关法规:最高法 最高检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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