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1月09日 17:59 本文来源于 财新网 |
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五年的司法实践发现,死刑案件质量问题不容忽视
【财新网】(记者 王和岩) 死刑案件质量不高是促使两个证据规定出台的最主要原因。正在举行的第五届刑辩论坛暨2012刑事辩护高峰会上,最高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张军透露。
自2007年1月1日死刑复核权全部收归最高法院,迄今已有五年。张军说,五年的死刑复核实践发现,死刑案件质量比原来预想的要差得多。最突出的问题是搜集证据意识不强,适用标准不统一。比如,“凡是命案都要有DNA鉴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都做不到。”
2007年3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规定,死刑案件应当通过DNA鉴定等刑事科学鉴定手段确定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张军认为,正是由于死刑复核权收回后,最高法院发现问题非常突出,直接催生了“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可以说,“两个证据规定”也是五年来的司法实践的结晶。
所谓“两个证据规定”是《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简称。去年5月30日,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两个证据规定”被普遍解读为旨在遏制刑讯逼供的重要证据规定,引发法律界和舆论界空前关注,被认为是证据规则方面的重大进步。
张军表示,死刑案件质量不高的原因在于对该提取的物证不提取,过分依赖口供。对此,不仅公安、检察院、两审法院难辞其咎,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也有一定的责任。
张军认为,不少案件存在的证据问题,不但一二审法院没有发现,代理律师也没有发现。办理死刑案件最重要的是审查证据。对于客观性证据,不是审查它证明了什么,而是审查证据的提取是否合法,只审查程序,不审查实体。他说,五年来,在复核中发现问题的死刑案件,没有一起是律师通过审查证据形式发现的